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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同一品牌何时认定?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秋菲 2022-02-18 14:39:15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采购人委托集采中心组织实施计算机网络服务设备采购活动,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集采中心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到提交截止时间共收到12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12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满足资格性审查要求。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其中有1家供应商因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错误,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他8家供应商因同一品牌,谈判报价不是最低而不参加评标,因此最后是3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并进行了最后报价,最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审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了一家成交供应商。

问题引出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同一品牌应何时认定?

专家点评

关于同一品牌的认定,早在2003年,财政部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明确,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所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依然应当执行同一品牌政策。

但何时进行同一品牌认定呢?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的有关规定,竞争性谈判的评审程序分为几个阶段,一是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二是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即只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程序;三是进行符合性审查,即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四是谈判,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五是报价,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六是进行报价评审,形成评审结果,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竞争性谈判项目中,报价有第一次报价、最后报价和评审报价。第一次报价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报价,要求低于项目预算和最高限价,属于符合性审查事项。最后报价是在谈判后,项目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已经确定后才提交的报价,是报价评审的基础。评审报价是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相关价格扣除原则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评审而形成的,也是按照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的主旨是在保证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方案能够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节约国家财政资金,做到花最少的钱达成既定目标,在采购内容无实质性变更或技术方案确定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报价应逐次降低,竞争越大,报价下浮概率越大,因此,多家代理商在最后报价提交后,再进行合并投标人计算更有利于项目竞争,比采用第一次报价后即合并投标人更能贴近立法宗旨。另一方面,不论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这是政府采购调控经济的手段和社会责任。因此,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在最后评审报价形成后,将提供同一品牌的不同投标人进行合并,更合法合理。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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